一、室内应保持整洁、安静、严肃、严禁吸烟。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。

  二、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,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。一切实验均应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安全措施。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。对正在使用的电炉,酒精灯等明火应严加看管。电炉不得私用。

  三、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教委,“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”精神,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《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》、《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制度》、《实验室防菌规则》、《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等各项规章制度。

  四、实验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,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,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处,予以补充或更换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懂得基本灭火方法,会使用消防器材,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。

  五、实验室内的仪器、药品、气体等要做好防火、防爆、防尘、防腐蚀和防盗工作。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,外单位借用须经设备处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。

  六、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,门锁有效。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。未经领导批准,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。

  七、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,禁止私拉乱接。供电、照明、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,保持完好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,以保持其畅通。

  八、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、夜间或节假日加班做实验、接受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,待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
  九、出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,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,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。同时应及时向室主任或上级部门如实汇报、不得隐瞒。

  十、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,下班时,必须关闭电源,水源,气源和门窗,进行安全检查。


  一、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,听从教师指导,保持实验室的整洁、安静。

  二、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,明确实验目的、原理和方法,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,作好实验前的条件准备。

  三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实验进行时,要认真仔细观察,详细记录,注意安全,未经教师批准,不得擅自离开岗位。

  四、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水、电、气和实验器材,损坏设备器材要及时报告、登记,并按章赔偿。

  五、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水、电、气源,检查仪器设备工具及材料,做好实验室的整理、卫生工作。


  一、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之一,是保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、后勤服务的技术物质条件,必须实行归口管理。

  二、凡单价在五百元以上、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,无论资金来源如何,均应按“高等学校仪器分类编码手册”规定编码,实行计算机管理。

  三、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库、出库手续,然后录入计算机。所购附件亦应加入其主机中,使仪器设备增值。

  四、每年年底 ( 或次年初 ) 核对当年所购仪器设备是否帐物相符,并检查有无仪器设备的编号和破损情况,如有差错及时纠正。

  五、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和进口仪器的购置,需填写申请表交设备处,经论证后再签订合同。货物到校后进行开箱验收与技术验收,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。

  六、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详细阅读说明书,熟悉性能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,必须经过专门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使用,用完后必须进行登记,及时记录使用情况。

  七、仪器设备需有专人管理与维护,保证其正常运行。出现故障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。个人无权私自借出或带回家中挪为私人财产。

  八、严禁将仪器设备解体或拆散使用,如确有必要时,一般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同意,大型精密仪器要经主管校长批准。

  九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,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。在保证本单位教学、科研任务完成外,根据有关规定,可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。

  十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,应立即报告领导,查明原因,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,由院、部、处与设备处提出意见,报校处理。


  一、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和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丢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
  二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,应照章处理。

   1.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;

   2.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、技术性能,盲目进行操作;

   3.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;

   4.实验时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;

   5.擅自将仪器设备、材料挪作他用;

   6.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;

   7.其它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
  三、责任事故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 ( 或折旧价 ) 赔偿现金;如系部分损坏,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,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;如系精密、贵重、稀缺的仪器设备、材料,或损坏、丢失的情节严重,除责成赔偿损失外,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对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,还要追 究法律责任。确定赔偿处理时,应根据损坏、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,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。

  四、凡属责任事故,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、材料损坏或丢失报告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。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 500 元以下,由实验室主任审批,总价在 500 ~ 10000 元,应交主管室主任审批,报设备处备案。总价在 1 ~ 5 万元,由设备处作技术鉴定,院、部审批。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、稀缺的仪器设备、材料,须经主管校长审批。

  五、赔偿费一律交计财处,作为该单位的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费。

  六、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应在一月之内办理赔偿手续,超过期限则加付滞纳金。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,学生须经院、部等主管单位批准,可减免或延期偿还;教职工经院、部主管单位批准,可以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。

E-mail: 2005中国药科大学